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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系列规章将
[发布时间:2013-4-12 9:32:49]
    根据规定,电信、互联网企业不得委托不能满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违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华社北京4月10日电 (记者 刘菊花)工业和信息化部10日公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征求意见稿)》《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征求意见稿)》。工信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表示,随着这两个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我国将出台一系列配套规章推动落实网络信息安全保护、建设网络诚信体系。

  赵志国说,这两个规定旨在通过切实可操作的措施,规范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合法、正当、必要地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并同步配套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系列措施。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并在其经营或者服务场所、网站等予以公布。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有效的联系方式,接受与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投诉人。违反这些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未经用户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留存信息的期限,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以及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其提供服务所必需以外的用户个人信息或者将信息使用于其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不得以欺骗、误导或者强迫等方式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同时,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委托他人代理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涉及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代理人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得委托不能满足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代理人代办相关服务。违反这些规定的,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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